民事赔偿、刑事惩罚、行政处罚众志成城围剿野蛮装修
发表时间:2023-12-01 06:57:15 来源:新闻中心
每年的下半年是众多小区交付和开始装修的集中时间,野蛮装修也随之而来,有房屋装修“挖地三尺”的,有在顶楼随意加层搭棚的,有随意拆改承重墙的,有阳台改卫生间的……各种野蛮装修的情况,不一而足,不少案例甚至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行为,不仅对我们自己所带来了危害,而且影响了他人的利益,是违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针对这一些状况,2018年12月21日宁波市公布《宁波市居住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并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居住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居住小区行政执法清单涉及5个执法部门,分别为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执法对象为涉及违法的37项行为,具体包括:不按规定擅自拆改承重墙、柱、梁等(涉及房屋安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毁坏居住小区红线范围内绿地、违规养犬、餐饮经营者无证经营、房屋(车棚)违规出租住人等。
目前该通知已经运营一年,各地执法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野蛮装修的气焰,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实上除了通知规定的各部门监管,其实在其它渠道亦有针对野蛮装修的紧箍咒,今天我们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再一次警示野蛮装修的个人和单位。
据扬子晚报网在2018年3月14日的报道。为了片面追求装修效果,“80后”唐先生对自家房屋及公共部位开始了一系列野蛮装修,面对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他不得不赔偿邻居、恢复原状。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谁知又被房地产研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他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11万余元。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房地产研发企业的部分诉请。
2014年底,“80后”唐先生看中了无锡某知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个商品房项目,其中一套位于32-33层楼的185平米顶层复式楼让他颇为心动,于是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份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唐先生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对于格式条款并没太在意。事实上,该合同的第十八条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整体的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等。并用下划线注明:“买受人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整体的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出卖人有权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责令买受人在20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在装修时,唐先生觉得二楼承重梁上部的混凝土影响了自己的设计,于是装修工人将混凝土进行部分剔凿,将上部的受力钢筋截断,受力截面减小近150mm。此外,装修还破坏了原承重结构,将剪力墙改为门洞。并将顶楼天台的防水层撬开,开凿铺设自家的水管,给楼下业主埋下漏水隐患。
2015年8月,物业巡查时发现了唐先生的野蛮装修,遂向其发出《施工整改通知单》,要求唐先生恢复原状。
当年11月,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技术证明》,明确唐先生拆除混凝土板、混凝土梁、部分剪力墙的行为影响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要求其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并经其中心审定后,再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维修,以恢复原状。
这下唐先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年12月,他赶紧委托有关公司出具修复方案、做加固补强施工,并经实施工程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竣工,共计花费约2万元。
唐先生本来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然而,唐先生之前的野蛮装修的破坏性在楼下邻居家开始显现:2015年10月开始,邻居发现房屋主梁出现多处裂缝,房屋轴梁底出现开裂,设计企业认为该情况的发生与唐先生的装修有一定关联关系。
2015年12月底,邻居将唐先生和房地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016年7月,这起相邻权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唐先生赔偿邻居2.11万元,并对邻居家房屋做维修,唐先生为此支付维修费3万余元。随后原告撤诉。
事情还没完。2016年11月,房地产公司将唐先生诉至梁溪法院,要求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房价10%违约金11.3万元。
在这次诉讼中,房地产公司又道出了另一起官司:隔壁邻居在相邻权纠纷中与唐先生达成调解后的当月,又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再次告上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对裂缝处做修复加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这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房地产公司花费2.2万元对其房梁做修复加固,并赔偿装潢损失0.48万元,租金、物业费损失1.63万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唐先生的野蛮装修给邻居家房子造成损坏,导致房地产公司不得不答应调解赔偿邻居,给房地产公司造成了损失。考虑到唐先生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因此起诉要求唐先生支付违约金。
梁溪法院受理此案后对相关情况做了调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唐先生自行委托一家鉴定公司对住宅加固后构件安全来进行了鉴定。2017年7月30日,该公司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认定按照加固图纸施工后的剪力墙和反梁构件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尽管唐先生辩称格式条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法院并没有采信。法院认定,唐先生破坏承重结构的装修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虽然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唐先生认为违约金过高,以其行为未给开发商造成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对违约金金额做调整。结合案情,2017年9月4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唐先生支付违约金4.5万元。双方没有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2019年8月30日下午,台州温岭城西派出所接到举报说城西街道川城小区某幢某单元202室住户在装修时拆了5面承重墙。据了解,房子系周某二手购买,原先只是简易装修。由于只有90平方米,想着要扩大些空间,周某就把屋内所有的承重墙都拆了。
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交代,他是在27号下午转的户,因为28号日子好,28号上午就开始敲了。敲的时候周某也不了解这一个是承重墙结构,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周某随便找了几个也可以说是不专业的施工队伍,就把这个墙敲了。
承重墙是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是决定室内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不能轻易拆除。确认情况后,有关部门立即叫来维修人员,对周某家拆除的承重墙进行了加固修复。
台州温岭城西派出所办案民警谢业建说,当时墙敲掉了以后,城西街道包括市里,对大概17户住户进行了紧急的转移安置,并责令周某把墙砌回去。他们已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子进行检验确定。周某也为自己的行为感觉到很后悔。目前,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也在进一步调查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019年7月江北区住建局依法通过国网宁波江北供电公司对正在违法装修拒不整改的阳光清晨花苑某别墅采取了停电限制措施。
江北区住建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该区阳光清晨花苑一别墅,有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拆改楼梯、拆除地梁、擅自挖建地下室等违法装修行为,影响相邻住房的居住安全。
江北区住建局相关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举报所称的行为确实存在。其中,拆除地梁及擅挖地下室行为,给房屋建筑结构带来安全风险隐患。为此,执法人员责令业主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在多次电话催告和现场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江北区住建局依法向业主送达了《拟采取停电措施的提前告知书》并抄告国网宁波江北供电公司。
该业主收到《拟采取停电措施的提前告知书》后仍不停止装修行为,江北区住建局发函国网宁波江北供电公司要求做好停电配合工作,国网宁波江北供电公司依法定程序对该房屋实施了临时停电举措;同时,孔浦街道、社区、派出所、物业企业和江北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与业主作再次沟通。最终,业主表示将配合执法处理,答应尽快出具设计整改方案。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存在违法装修的情况下,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而且不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房屋装修经营者也将承担对应责任。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子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允许超出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子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子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8年5月20日,诸暨市暨阳街道的宣某因为违规装修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22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四中队接到举报,暨阳街道瑞和园小区有人装修时在敲承重墙,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我们到现场时,发现该户有四处墙体被拆除,有三处被敲掉部分墙体,其中有几处可能会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直属四中队队员郑力伟说到,“我们当即要求户主停止敲墙行为,同时发函建管局对该房屋变动的墙体进行认定。”评估意见显示,该户拆除的多处墙体涉及承重结构,极大地影响了房屋质量安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责令该户户主对拆除的承重墙进行恢复并加固。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子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子使用负荷”之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该户主宣某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配合,连夜做了临时加固措施,并在第二天将所有拆除墙面恢复了原状。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野蛮装修害人害己,常伴随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但会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情况严重的会剥夺人身自由和社会信用,望广大业主和装修从业人员依法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