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5年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18 06:59:41 来源: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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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5年计划及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抗震防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地震灾害,提高我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5年完成全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目标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坚定不移地改善社会民生,坚定不移地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全方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确保各族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教育、卫生、民政、文体、建设等多个行业,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加强排查鉴定、加固设计、造价测算、实施改造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将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一并进行;强化管理和监督,顺利完成我市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全方面提高我市抗震防灾水平。

  在全面完成全市抗震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利用2009年至2011年3年时间,完成市属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学校、医院、幼儿园的抗震加固改造任务;利用2012年至2013年2年时间,完成市属儿童和老年福利院、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生命线工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改造任务;同时,结合公共建筑加固改造实施情况,完成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任务。

  (一)根据《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乌政办〔2008〕210号),由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防灾办)负责全市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抗震加固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培训,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科学、安全、经济、有效地开展。

  (二)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负总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凡属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自治区级产权单位,由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具体组织实施其项目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各类民营机构,由审批其职业资格的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督其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对不满足建(构)筑物抗震设置防护要求的,应停止其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属单位的抗震加固项目,属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属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均要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完整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抗震加固工作。

  (四)市抗震防灾办要对全市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申报进行严格审核,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抗震加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和落实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实施,切实加强各环节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一)按照自治区优先解决学校、医院抗震防灾问题的原则,应重点安排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医院等房屋和设施的加固改造项目。

  (二)依照国家及自治区建筑节约能源改造的政策要求,我市抗震加固改造工程与节能改造工作一并进行,

  (一)经抗震鉴定需做加固和更新的重要建(构)筑物,地震烈度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2001)执行;2003年以前(不含2003年)的建(构)筑实施抗震加固,需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2003年以后的抗震加固工程一律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并按照自治区《关于下发专家组关于教育、卫生等重点抗震设防类别(乙类)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意见的通知》(新抗震办字〔2009〕01号)执行。

  (二)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施工组织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学校、医院的工作特点,避免因抗震加固改造导致学校、医院全面停课、停诊。加固设计的具体方案尽量考虑从室外进行或采用优化抗震加固设计的具体方案,抗震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真实的情况在满足抗震要求和工期合理、造价经济、方便施工和使用的基础上,鼓励采用抗震加固新技术、新工艺;做抗震加固的工程,不应改变建(构)筑使用功能、不得增加建(构)筑规模。

  (三)实施工程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降低、简化施工内容,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

  (四)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大对各区(县)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组织抗震加固改造技术培养和训练,统一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按期完工。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产权(业主)单位,行业和主管部门是抗震防灾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监管,通过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确定品质衡量准则,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二)市抗震防灾办要对抗震加固改造项目实行专项审查,严格按照抗震检验判定的结论决定其要不要进行加固或更新,能加固的一律做加固,严格控制拆除的比例,并对抗震加固和拆除更新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审查,抗震加固工程以外的工程量不得计入抗震加固工程投资中。

  (三)各区(县)、各行业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检查、协调、落实工程各阶段实施进度,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企业要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强化检验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过程及工序的质量安全;要强化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安全条件评估,凡达不到安全施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组织监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要采取旁站式监理,严把质量关。

  (五)把好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关,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组织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城乡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实行全面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行为及案件要严肃查处,确保质量安全。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归档规范》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按照新建工程的要求,加强抗震防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技术资料的生成、收集及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资料。

  (七)加强抗震防灾工程实施的信息管理,要建立抗震防灾工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抗震防灾办公室要编制进度报告,按月向市抗震防灾办公室报送工程实施情况,并按照自治区抗震防灾工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工程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为工程建设提供支持。

  (八)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工作要坚持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九)市目标办将对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责任好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5年计划及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抗震防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地震灾害,提高我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5年完成全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目标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坚定不移地改善社会民生,坚定不移地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确保各族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教育、卫生、民政、文体、建设等多个行业,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加强排查鉴定、加固设计、造价测算、实施改造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将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一并进行;强化管理和监督,顺利完成我市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全面提高我市抗震防灾水平。

  在全面完成全市抗震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利用2009年至2011年3年时间,完成市属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学校、医院、幼儿园的抗震加固改造任务;利用2012年至2013年2年时间,完成市属儿童和老年福利院、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生命线工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改造任务;同时,结合公共建筑加固改造实施情况,完成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任务。

  (一)根据《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乌政办〔2008〕210号),由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防灾办)负责全市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抗震加固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培训,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科学、安全、经济、有效地开展。

  (二)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负总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凡属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自治区级产权单位,由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具体组织实施其项目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各类民营机构,由审批其职业资格的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督其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对不满足建(构)筑物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停止其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市属单位的抗震加固项目,属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属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均要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建立责任制,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抗震加固工作。

  (四)市抗震防灾办要对全市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的申报进行严格审核,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抗震加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和落实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实施,切实加强各环节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一)按照自治区优先解决学校、医院抗震防灾问题的原则,应重点安排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医院等房屋和设施的加固改造项目。

  (二)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要求,我市抗震加固改造工程与节能改造工作一并进行,

  (一)经抗震鉴定需做加固和更新的重要建(构)筑物,地震烈度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2001)执行;2003年以前(不含2003年)的建(构)筑实施抗震加固,需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2003年以后的抗震加固工程一律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并按照自治区《关于下发专家组关于教育、卫生等重点抗震设防类别(乙类)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意见的通知》(新抗震办字〔2009〕01号)执行。

  (二)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要充分考虑学校、医院的工作特点,避免因抗震加固改造导致学校、医院全面停课、停诊。加固设计方案尽量考虑从室外进行或采用优化抗震加固设计方案,抗震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满足抗震要求和工期合理、造价经济、方便施工和使用的基础上,鼓励采用抗震加固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不应改变建(构)筑使用功能、不得增加建(构)筑规模。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降低、简化施工内容,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区(县)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组织抗震加固改造技术培训,统一标准、规范施工,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按期完工。

  (一)工程项目的产权(业主)单位,行业和主管部门是抗震防灾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监管,通过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确定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二)市抗震防灾办要对抗震加固改造项目实行专项审查,严格按照抗震鉴定结论决定其是否进行加固或更新,能加固的一律进行加固,严控拆除的比例,并对抗震加固和拆除更新项目的工程建设价格来控制和审查,抗震加固工程以外的工程量不得计入抗震加固工程投资中。

  (三)各区(县)、各行业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加强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所有的环节的管理,检查、协调、落实工程各阶段实施进度,不定期对工程质量做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公司要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强化检验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及工序的质量安全;要强化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安全性能条件评估,凡达不到安全施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组织监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要采取旁站式监理,严把质量关。

  (五)把好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关,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组织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城乡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实行全面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行为及案件要严肃查处,确保质量安全。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归档规范》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按照新建工程的要求,加强抗震防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技术资料的生成、收集及管理,建立完整工程档案资料。

  (七)加强抗震防灾工程实施的信息管理,要建立抗震防灾工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抗震防灾办公室要编制进度报告,按月向市抗震防灾办公室报送工程实施情况,并按照自治区抗震防灾工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工程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为工程建设提供支持。

  (八)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更新)工作要坚持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九)市目标办将对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的情况做考核。对完成目标责任好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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