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08 22:20:54 来源: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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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政府、减灾委、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应急、教育、卫生健康、地震等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减办发〔2020〕11号)和全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协调工作组扩大会议暨加固工程协调调度会议要求,根据福建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减办〔2020〕11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州市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等重要指示及中央财经委第三次会议精神,组织做好我市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切实增强我市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减办〔2020〕11号)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论述,落实习提出的九项重点工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防控,分类精准施策,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切实提升我市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抗震防灾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把自然灾害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主管部门强化监管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坚持精准施策,立足阶段目标、兼顾总体目标,分类、分步实施。坚持聚焦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优先加固抵抗震动的能力严重不足的房屋设施,并以此为示范带动全局。

  重点提升学校、医院等相关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排查,实施抗震加固。

  本方案所述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不含在建工程),具体包括:未采取抗击地震的措施或抵抗震动的能力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等相关建(构)筑物。

  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原则做好本级和直属单位建筑(构)物基础信息、使用情况、破坏情况等抗震能力基础数据调查。各县(市)区政府做好辖区内学校、医院、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等相关建(构)筑物基础信息、使用情况、破坏情况等抗震能力基础数据调查。

  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对抗震能力调查中发现需做抗震鉴定的房屋设施,要及时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建(构)筑物抗震鉴定,出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鉴定报告,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房屋设施提出对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根据房屋设施的鉴定报告,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建(构)筑物做加固改造。加固改造工程应加强组织管理,落实抗震加固工作方案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等。

  按隶属关系重点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体育馆、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做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标准的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采取重建、加固等措施,消减抗震安全风险隐患。

  统筹医院建设及工程安全有关各项工程,重点对门诊楼、住院部、医疗应急指挥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建筑进行抗震能力普查、鉴定,对不满足抗震设防标准的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做加固,消减抗震安全风险隐患。

  参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有关标准,对已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筑、场地、场所面积、设施功能等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督促业主和使用人进行改造。

  2021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卫生健康、防震减灾中心等报送有关数据报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应急、教育、卫生健康、地震等主管部门要逐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开展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加固改造工作作为一件大事,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实际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工作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市易受地震破坏房屋设施加固工作协调工作组,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成员包括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卫生健康、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定期汇总工作进展,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推动落实协调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三)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建立工作进度季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卫生健康、防震减灾中心等主管部门从2021年起,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每年12月中旬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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